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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有事先通知嗎?
法律主體性: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有權任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具有廣泛的決策權。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程序如下:(1)會議準備階段:1。確認股東大會的召開;2.會議組織;3.會議的提議、內容和議程;4.準備會議材料。(2)在會議通知階段,通知股東。(3)會前檢查:1。修改會議議題;2.印刷和分發會議材料;3.簽到並統計參與人數;4.實現授權簽名;5.註意簽名項目的準備。(4)會議審議和決議:1,律師見證;2.審議和表決;3.會議記錄和簽名;4.會議決議和簽名。(5)會後清理並開始新周期:1,出具法律意見書;2.修正數據;3.發布文件;4.準備和披露;5.存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01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