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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什麽時候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未繳納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

物業服務費由物業開發商在物業實際交付給買方占有之前支付,並在實際交付後由業主和買方支付。壹般情況下,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月支付。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服務費壹般在購房人實際收房的次月支付。

此外,當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業主有權實際占有和使用房屋並享受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至於因故未實際居住的業主,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主張其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物業費是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物及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與居民生活有關的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更新和其他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相關管理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於2004年6月5日頒布。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的,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

基準源

百度百科-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