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投資時,投資者不願意承擔投資風險,只想獲得投資收益,這就不難理解了。但是在合夥投資協議中,約定享受收益而不承擔風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樣的條款會因為不合法而無效。投資者要註意這個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個人合夥最典型的特征是各合夥人享有收益,承擔風險。如果壹方只獲得固定收益,不承擔任何風險,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擔保條款,合同中的該條款無效。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通常被認為是壹種法律關系,叫做合夥關系,但實際上是壹種借貸關系。《投資協議》被認定無效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即融資人)應當償還投資人的本息,但只能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收取利益。所以對於投資人來說,不可能在投資人的合同中約定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即使有,也是無效的,因為不合法。有投資需求怎麽辦?如果投資者真的用手頭的閑散資金投資獲益,可以選擇更穩健的投資方式,比如簽訂借款協議,把錢借給融資者,約定利息和還款日期,而不是簽訂投資者協議。或者合夥人內部約定盈虧比例,內部明確約定風險和收益,但各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投資者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而不是認為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是違法無效的。在簽訂風險投資協議前,最好咨詢專業的經濟糾紛律師,或者直接由律師擬定協議,盡可能消除隱藏的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