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每月工資乘以員工在相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基數乘以年限
年限: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年向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給員工的,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當用人單位和妳簽訂的合同到期時,雙方自然會考慮是否繼續簽訂合同。如果雇主提出不續簽合同或降低原標準,雇主當然要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