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章第十壹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五是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其文物捐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第三十二條除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民用航空器內攜帶或者投遞下列物品:(壹)槍支、彈藥、軍械和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壹)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罰款;(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行為的,可以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