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連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與貸款壹並支付。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均有約定。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同時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