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規定
1.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或者擅自設置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
3、建築垃圾存放和處置場地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4.居民應單獨收集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堆放在指定地點。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方便居民。
5、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6、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防止汙染環境。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