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十分鐘工作,如果這樣的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同意,則視為不違反勞動法。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其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超過8小時,應支付至少150%的工資。如果不支付加班費,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妳想走這條路,妳將主要面臨壹個問題。如何確定提前十分鐘是否算工作時間?妳需要保留證據。
如果妳不按時上班,妳將因遲到而受到懲罰。最好有壹份書面規定,並保存或拍照。或者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這十分鐘算作工作時間的。
{2}如果管理人員制定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他們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我覺得只要妳證據充分,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肯定會受理的。
如果有疑問,請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