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獎勵和社會保障第二十三條國家對符合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益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獲得延長的婚假、產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是人口大國,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以及建立和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機會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和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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