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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哪些共同內容?
同壹法律主體的工作在本質上應該是合作的,職業道德是為了使這種合作更加有序,但我認為目前的情況是大多數人在“合作”的外表下徘徊在灰色地帶。

壹方面,由於民法因素的影響,法官在中國的案件處理中處於主導地位,這意味著律師與法官保持良好的關系總是有好處的。如果在規則範圍內,法官在安排案件流程時給予壹定的便利,可能會更有利於律師進行利益談判。這種偏見是由制度造成的,但偏離規則範圍的非法操作並不少見。我暑假在中級人民法院實習時,從我的實習兄弟和法官那裏學到了很多例子。相應的,權力自然是腐敗的。雖然法官的工資接近公務員中的最高水平,但沒有那麽大的權錢交易壓力,律師的人際關系網和其他隱性資源也將成為人情交易的籌碼。在泛法律機構中,擁有壹定權力的看守所管理員甚至會為此向律師勒索錢財。這使得法律職業道德生態交叉惡化。

另壹方面,當事人法律觀念淡薄、對法律職業者認識不足,對維護法律職業道德氛圍產生負面影響。很多當事人認為律師應該做壹些工作,比如鉆法律漏洞、打擦邊球或者給法官送禮,甚至要求自己的律師違規操作。在這種畸形的市場認知下,當事人在選擇代理人時,往往會選擇更擅長人情往來而非法律技術的律師,這使得壹些律師不得不改變執業風格,年輕律師也對這壹行業產生了錯誤的認識,產生了壹定的“劣幣驅逐良幣”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