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約定的裝修費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裝修費不用返還給父母。裝修是房屋的附加物,不能分割,裝修費也相應並入房屋價值。所以,裝修費應該隨著房屋分割歸壹方所有,裝修費要打折給另壹方。
2.如果父母夫妻之間沒有約定,離婚時父母要求夫妻雙方返還裝修費。最好通過協商補償父母。如果協商不成,父母壹般可以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夫妻雙方返還裝修費。
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
1.房屋產權為夫妻雙方婚後取得。房產證上不管是誰的名字,都是壹樣的房產。離婚時,按照市場價值,獲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給未獲得房屋的壹方,房屋所有人另行償還剩余本息。
2.雙方結婚時,父母壹方支付首付購買房產。婚後,夫妻雙方支付的按揭款和房屋裝修支付的相關費用,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這些費用可以分。至於父母壹方的出資,要按照當時的具體約定辦理。
3.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般來說,如果夫妻壹方將婚前積蓄或父母投資用於房屋裝修,可以在離婚時要求退款,退款金額折算成裝修費用總額後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