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體是運輸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壹定的運輸工具和運輸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路和航空運輸。這種交通方式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壹旦發生事故,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其對公私財產造成了廣泛的損害,因此其行為本質上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所有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僅是火車、汽車、有軌電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駕駛員,而應理解為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和保障運輸的所有人員和非運輸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壹)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30萬元以上無法賠償的。
二、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4.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