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條不適於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發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通過公開協商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商定。
第五十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在承包或者股份合作前將土地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十壹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通過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
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
第五十三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收入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