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壹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壹)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等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的公開肖像;(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