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唐律》嚴格保護所有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嚴格禁止他人侵犯。關於動產,《唐代盜賊略論》規定:“凡盜取而盜之者,皆賊也”。關於房地產,唐朝的法律被指控為“偷耕公私田”、“偽認並出售公私田”和“官職占用私田”。
總之,唐律以“盜而無財”為原則,盡力維護財產所有權,並嚴厲打擊任何侵犯所有權的行為。其次,唐律還規定了物權的取得條件,規定除買賣、繼承外,還可以通過占有無主物、發現埋藏物、返還孳息等方式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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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盜賊略論》規定:“山野之物皆加巧(即削積,不用者皆賊)”,即無主之物先有占有,取得所有權唐律規定:“在他人土地上保管藏物者,應與地主平分”、“藏而不送者,應分三等,並減少坐贓論。”註意:“如果妳得到了壹件古董,但沒有以不同的形狀送給官員,罪行是壹樣的。”也就是說,如果妳發現了壹個陪葬品,妳通常可以得到它的壹半。
《唐律略論》規定:“產生怪趣者,謂生兒、小馬之類的婢女。感興趣的生產基於生產等等。如果妳通過獲利而獲利,妳將使用後代的作品。沒有富人的力量。它既不是滋生的土壤,也不是不同的利益限制。妳所獲得的將會融合到後代中。它是通過展覽獲得的,知道它的人和不知道它的人都歸還給它們的前主人,不知道它的人也是後代。明知是妓女,不符合風俗,非法購買,意在奸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