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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遷的具體表現
法律分析:我們高度重視依法辦理暴力拆遷案件。暴力拆遷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拆遷責任單位指使其工作人員或者雇傭非本單位人員、社會閑散人員,以威脅、恐嚇、毆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手段,迫使居民簽訂拆遷協議或者非法拆除房屋,以完成拆遷任務。這種以暴力手段幹預房屋拆遷,特別是雇傭社會閑散人員實施暴力拆遷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且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人們的安全感和政府形象。對此,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類案件的處理,充分認識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確保城鎮住房建設、農村舊村改造、國家重點工程等政府規劃實施項目正常進行的同時,堅決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暴力強拆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