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
3.在統籌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工傷職工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死亡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酗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確定各行業的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行業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