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十二周歲。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包括依據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只能栽贓。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和財產刑。驅逐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