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董事長: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大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擴展數據:
主席擁有以下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和日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4.提名聘任、決定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和解聘,並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發展計劃和實施結果;
6.定期審查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面控制整個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批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訂重要的對外經濟合同,上報和出具各種重要報表、文件和資料;
9.處理董事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中簽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
1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封閉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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