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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證明
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企業需要申報和認定的所有資產損失都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收集的與企業資產損失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

公安機關的結案證明和答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和停業證明;

企業破產清算公告和清算文件;

政府部門的正式文件和明令禁止的文件;

國家和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出具的事故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證據。

社會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書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測算的基礎上,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書或鑒證意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專業鑒證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書或鑒證意見。

特定事項內部證據是指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定意見。,主要包括:

(壹)會計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清單。

(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業內專家參與技術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

(六)因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應有責任人的責任說明和賠償情況。

對於所有資產損失的證據,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和認真核對;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做好相關證據的審查和甄別工作,並逐項核實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