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者,年假為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休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四)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壹般來說,帶薪年假的天數可以根據累計工齡來推斷。但是,由於年假是按照公歷年度計算的,因此在入職和離職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復雜。
新員工連續工作1年後,往往會跨年,因此在計算其第壹次帶薪年休假時,應進行換算,即(本年度在本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為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的員工,離職當年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換算,即(當年在公司的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如果員工離職前休了更多的年休假天數,則不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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