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