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房屋拆遷政策:
1.征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成的,新房給予補償,應拆而未拆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準文件的內容進行補償,也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約定;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可給予適當補償。
3、應無償拆除的違法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征地公告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及其附著物壹般不予補償。
4、壹次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定執行;被征收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地方法規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壹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