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報警服務臺應根據報警案件的性質、作案手段、事發時間、事發路段的分布、嫌疑人人數及其體貌特征、是否攜帶武器、逃跑方向以及使用的車輛類型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五條,接到報警後,110報警服務臺將根據警情派警處理。發生危及公眾、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件(事件)時,應當在出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報告負責人,並通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規定,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範圍的重大案件(事件),應當根據警情性質、事態規模和緊急程度及時向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工作方案和負責人指令迅速出警處置。
第十七條規定,對上報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壹般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同時酌情出動警力維護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規定,發生規模較大、行為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並根據工作方案和負責人的指令派出警力趕赴現場,控制局面,協助有關部門緩和化解矛盾,盡快平息事態。
第19條規定,報告的自然災害和事故應由警方根據災害的類型和程度進行處理,並同時報告負責人。
第20條規定,如果案件(事件)發生在報告管轄範圍暫時不明確的地區,應事先指定警察處理,必要時再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
⑴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件(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