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工作年限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者,年假為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休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
(3)工作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四)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可在1年內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壹般不得跨年度安排。單位確因生產工作特點需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對於員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員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