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防護用品人均控制按每人每年每個工種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地下礦山最高為180元;防寒物品最高限額不超過80元。超出部分從稅後利潤留成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壹次,列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報省勞動廳備案。2、合同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應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單位收回或降價處理發給本人。3、企業、事業單位定期帶班的基層幹部、安全技術員按同壹工種、同壹勞動條件、同壹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進行設計和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幹部的勞動保護用品應比普通工人延長50%以上;幹部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的專職勞動安全衛生人員和檢查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關於向勞動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的規定執行。4、兼幾種工種的工人,按其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備用或借用其他工種所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5、鐵路、郵電、經濟警察等。均發放標識服裝,不再發放勞動防護服。其他防護產品每年按同壹工種發放給企業專用(鐵路)線路上的員工,其他防護產品在鐵路行業執行。6.禁止為在易燃、易爆、燃燒介質和靜電場所工作的工人發放和使用化纖防護用品。7.勞保用品必須以實物供應。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兌換成現金發放給員工。禁止以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用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