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以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沒有人可以壓制或報復。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