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壹部基本法,是民法制度的基礎,因此民法法律關系是民法制度的基石。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是指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以下幾類:
1,東西。這些包括金錢和證券。
2.其他財產。財產在民法中是壹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概念,有時它指物,有時指物和財產權利,有時指物和財產權利義務。這裏的財產是指物以外的財產。
3.行為。行為是指人們的工作和服務。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為、履行服務等。
4.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如商標、專利、技術秘密和發現。
5.個人興趣。個人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體現的無形利益。
6.其他人。信息等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利益的其他財富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