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內容是電子數據的壹種形式,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在線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微信作為證據希望法院予以認可和支持,必須完成以下證明:
(1)必須確認微信用戶為雙方。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證據,但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壹方是本案當事人,原則上不符合主體條件。
(2)確保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法院不能支持。
(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並保證微信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如果妳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妳必須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壹)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實性的;
(二)生產、獲取的時間、地點、方式存疑,無法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