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是指:
(1)造成患者輕微殘疾、器官和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仍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嚴重情節。
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和患者死亡是適用更重法律處罰的情況。
本罪的主要內容
(1)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行為。
本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具有故意。行為人在造成患者傷亡的結果中犯有間接故意而非專業過失。因為,就認知因素而言,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缺乏醫療技能和控制疾病發展的能力,他意識到如果患者得不到有效和及時的治療將會致殘直至死亡,因此不是過失;在意誌方面,無視患者的殘疾和死亡,放任其放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