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表或配料清單;
(三)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④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⑹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第八項和第九項規定的項目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和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七十壹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標識清楚、易於識別。
與標簽、說明書內容不壹致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得上市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