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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建築法》摘錄: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為防止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辦事,加強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發生。做到責任到人,計劃、衡量、檢查,獎懲分明。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施工項目的特點、施工方法、使用的機械和動力設備、現場道路、周圍環境等條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爆破、吊裝、水下、深基坑、模板支撐、拆除等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或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建〔2009〕87號)附件所列的危險分項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項工程;根據專業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且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方案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