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假日和紀念日”
第2條所有公民的假期: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為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假期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規則三。壹些公民的節假日和紀念日:
(壹)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歲以上的年輕人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14歲以下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數據:
法定工作時間和加班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定休息日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