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3、憲法解釋機關:
立法解釋制度:為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所采用。
司法解釋制度:為法院實施憲法實施監督的國家所采用。
由特別設立的主體解釋:憲法法院和憲法委員會。
憲法的精神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堅持社會主義本質特征的精神;
2.民族團結和國家統壹的精神;
3.改革開放的精神;
4.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2、法治原則,法治必須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3.基本人權原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4、權力制約原則,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都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四條
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