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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和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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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和執行費壹樣嗎?

不壹樣。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包括:(壹)案件受理費;②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和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七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此外,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執行人無需預交。

實施費支付標準:

1.如果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則每件從50元到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出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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