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成績的計算方法:經批準免試的考生為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證並獲準免試體育科目的考生,其體育中考成績以本年度所有參加體育考試考生的平均分(四舍五入)計算;初三年級因在市教育局組織的體育賽事中意外受傷無法參加體育中考的考生,由學校提供相關證明後,交由市教育局體育處研究處理;其他允許免試的考生,其體育中考成績按本年度參加體育考試的所有考生平均成績的80%(四舍五入)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接受適當形式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相互認可和銜接,促進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對達到壹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教育。
按照國家規定有接受掃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