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適用於解決壹個主權國家內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民商法沖突的法律。
②解決
1.解決方案:沖突法解決方案和實體法解決方案。
2.區際沖突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與區別:
差異
區域間沖突法
國際私法
調整對象
壹個國家的不同地區
外國或跨國
解決沖突
內部地區沖突
不同主權國家之間
起源
國內法
國內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具體化政策
政治、經濟、民事和其他關系
國際外交政策
考慮因素
沒有國際因素
考慮公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
相似度:1。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受區際沖突法的指導。
2、壹切以解決法律沖突為目的。
3.他們互相學習,互相影響。
4、間接方式
二。區域間司法協助
(壹)中國內地與港澳臺之間的服務。
1、內地和香港: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級人民法院和高等法院。
2.內地和澳門: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終審法院。
(2)中國內地與港澳臺之間的調查取證:只能作為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1、內地和澳門: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終審法院。
(3)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相互執行法院判決。
臺灣省判決生效後1年內,向申請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臺灣省地方法院裁定大陸不予承認:
A.效果不確定
B.被告缺席或無行為能力,且沒有適當的代理人
C.它受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
D.仲裁協議的存在
e .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域外判決已被人民法院認可。
F.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