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集資建房: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遠離市區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單位占用的土地通過集資合作建房。參與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為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集資房是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改變了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承包的制度,由政府、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職工個人可根據房價、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的全部或部分貢獻給予部分減免。集資建房的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如果個人按照房價全額出資,則擁有全部產權;如果個人部分出資,他就擁有部分產權。
2、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集資建房單位,並以低利潤價格出售給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房。經濟適用。經濟性是指住房價格與同期市場價格相比適中,適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房屋的建築標準不能降低和減少,並應達到壹定的使用效果。與許多其他國家壹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而做出的政策安排,另壹種以租賃為導向的住房政策稱為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