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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規範功能包括
教育法的規範功能包括: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

第壹,教育法律法規具有導向作用。

導向功能是指教育法規體現國家教育發展的宗旨和政策,引導人們按照國家的宗旨和要求開展教育活動。它是國家統治階級統治意誌的體現,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向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公布的教育法規和指示,明確要求所有有關機關、團體和個人執行這些規定。

第二,教育法規具有評價功能。

1,教育法規具有突出的客觀性。教育法規是針對所有人和所有機關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的教育活動或行為都以教育法規為依據。

2.教育法規評價具有普遍有效性。只要人們的行為進入了教育法規的範疇,教育法規的評價對他們就是有效的。如果他們不想受到法律的懲罰,他們的行為必須符合教育法律法規。

第三,教育法規具有教育功能。

1.國家把人們對教育的壹般要求濃縮為穩定的教育行為規範,把這些規範灌輸給人們,內化為人們的教育思想意識,並借助人們的教育行為加以傳播。這個過程是教育法規教育功能的展現。

2、通過教育法規的實施,從正反兩個方面對人產生教育作用。從積極方面看,教育法律法規對合法教育行為的保護和鼓勵對本人和他人具有示範和激勵作用;從負面來看,教育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會警示自己和他人,如果這種行為壹再發生,也將受到處罰。

第四,教育法律法規具有保障作用。

保障功能是指教育法規保障各種教育主體的教育權利得以實現,教育義務得以履行,從而使教育活動得以有序有效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