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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橋下空間的使用有什麽規定?
高架梁橋下方空間內禁止下列行為:

1.設置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或者停靠(堆放)和裝卸危險物品。

2.設置洗車、修車、加油、商業、餐飲、娛樂、集貿市場等各類經營場所和設施。

3.用於生產、生活、生活和使用煤氣、電爐、明火。

4.擅自拆除或者損壞交通安全、通信、監控、充電、供電、防護結構、給排水、管理用房、排水溝等橋梁附屬設施和設備,以及其他損壞橋梁附屬設施和設備的行為。

5 .損壞、侵占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件。

6.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如亂倒垃圾、亂搭亂建、亂擺攤、亂挖亂挖等。

壹是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1.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修建的公路;

2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接受前款收費公路的權利;

3.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的公路。

二、禁止在跨越公路橋梁的河道上下遊采砂:

1.特大橋穿越河流上遊500米,下遊300米;

2.壹座大型公路橋橫跨河流上遊500米,下遊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橋跨越上遊500米、下遊1000米的河流。

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包括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修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