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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第四條
法律分析: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補貼、津貼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福利基金、撫恤金和救濟金;

五、保險賠償。

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