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物業:3000-20000元。
(2)涉案財物:以65,438+0,000-8,000元的基本費用為基礎,按比例計算並累計爭議標的物金額:5萬元以下(含5萬元):不另收費。5萬-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6% 654.38+萬-50萬元(含50萬元):5% 50萬-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4% 654.33萬元。
(3)波動範圍:20%。3.描述:
(1)以上收費標準及比例為審理級或仲裁級案件的收費標準。如果進行二審而不是壹審,將按照壹審的標準收費;做了壹審再做二審,或者做了壹審或二審再發回重審、申請再審或確定再審的案件,按壹審標準的壹半收取;在涉及仲裁的案件中,如果您已經擔任仲裁代理人,則在訴訟的第壹或第二審判階段,費用將根據仲裁標準減半。刑事附帶民事,民事部分按壹審標準減半收取。(2)在處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商事案件中,也可以采用風險收費,風險收費的最高標準或總額不得超過爭議利益的3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