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最高氣溫達到40℃及以上時,停止當日戶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6小時以上,且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2)高溫天氣到來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身體狀況的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