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門診特殊慢性病申請材料由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目前暫定韓城市人民醫院、韓城市礦務局總醫院)醫保部門受理;
2.參保患者申請門診特殊慢性病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2張2寸照片、《韓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審批表》(在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領取)、近兩年二級及以上醫院完整住院病歷復印件。
壹般疾病參保患者需提供二級及以上醫院近兩年完整住院病歷復印件,以及1張2寸免冠照片。參保人員攜帶上述資料到鎮辦衛生院或戶籍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保部門辦理,申請材料反饋鎮辦衛生院後,醫保部門將逐壹通知。現辦病種為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腎衰竭透析、器官移植、白血病、肝硬化等當代償期內符合特殊慢性病認定標準的,簡化認定程序,參保人員直接到經辦機構申請慢性病即時認定,並經審核合格後享受門診報銷待遇。
參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年度住院費用基本經居民醫保報銷後,單次或累計合規自付費用超過大病起付標準(10000元)和大病醫療報銷費用及基本醫療報銷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窗口壹次性支付並壹站式結算。住院最高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年654.38+0.5萬元,大病醫療保險最高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年3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費用異地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