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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拒收後派出所該怎麽辦?
看守所拒絕接受被拘留處罰的當事人後,應當立即發出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被羈押人在看守所羈押時,應當由醫生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健康體檢表。發現被拘留人有身體傷害或者異常情況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說明,看守所應當對傷害或者異常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由被拘留人和被拘留人簽字確認。

公安機關決定執行拘留,因相關原因被看守所拒絕執行的,可以暫不執行,以後可以繼續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看守所執行。被羈押人患有嚴重疾病的看守所不予羈押,並出具不予羈押通知書告知羈押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看守所。公安機關非法拘留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3條。

看守所應當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在押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看守所的設立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九條

看守所應當依據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書及時拘留被拘留人。需要異地羈押的,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並經主管異地羈押的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