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決定執行拘留,因相關原因被看守所拒絕執行的,可以暫不執行,以後可以繼續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看守所執行。被羈押人患有嚴重疾病的看守所不予羈押,並出具不予羈押通知書告知羈押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看守所。公安機關非法拘留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3條。
看守所應當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在押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看守所的設立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九條
看守所應當依據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書及時拘留被拘留人。需要異地羈押的,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並經主管異地羈押的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