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構通過購買、租賃、委托或者聘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有危險,需要緊急采購的;
(四)中國境外機構境外收購;
(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維護公眾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未經批準,采購機關不得采購國外貨物、工程和服務。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雖然最終貨物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組裝,但其附加值含量低於總價值50%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