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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等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機關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邀請投標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項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力的采購方式。單壹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向供應商采購的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構通過購買、租賃、委托或者聘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有危險,需要緊急采購的;

(四)中國境外機構境外收購;

(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維護公眾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未經批準,采購機關不得采購國外貨物、工程和服務。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雖然最終貨物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組裝,但其附加值含量低於總價值50%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