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法律文書無法送達。
法律文書無法送達。
1.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按照人民法院依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行為;

2.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和公告送達;如果被告不接電話,直接送達無法實現,法院完全可以采用其他送達方式。如果法院回復原告無法送達,那麽原告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

3、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付。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應當通過其所在監獄移送。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義務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壹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