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法律援助的職能是什麽?
法律援助的職能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1、法庭指定法庭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二)被告人是盲、聾、啞和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4)法院認為案情重大需要辯護的,還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2.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由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所在村出具有特殊困難的書面證明。申請理由合理的,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20日內予以答復。當事人對不予救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法律援助機構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和承辦法律援助的律師需要簽訂法律援助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總而言之,當公民參與民事訴訟時,他們往往不得不通過律師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有些當事人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律師費,因此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或向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經批準後,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參與案件的審判和辯護,這是免費的,不需要額外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