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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廢棄化學品處理相關的法律
危險化學廢物的處理由當地環保局負責。

1.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廢液產生單位可以自行處置和利用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跑轉移聯單,不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自行處置利用過程和汙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或達到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2.如果危險廢物不能自行處理和利用,則需要將其送至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轉移和運營。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需辦理相關危險廢物許可證,並運行轉移聯單。

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送至企業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部門統壹處置。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中的環境汙染防治”。

各種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農藥廢液,焦化廢液,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和其他化學廢液,殘液處置,專業和正規的處置過程,以滿足環保要求。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廢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經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