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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規定不能用繁體字?
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使用規範漢字(簡化字)。

法律分析

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通用語言的地位在相關法律中已經確定。公民有權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合同文件應以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同意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合同文件的解釋和說明應使用普通話。合同文件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的規定、其他約定的行業規定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當國家和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和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他行業或項目所在地的標準和規範。簡化字在中國推行多年,很多出版物都是用簡化字出版的。按規定,有些出版物仍使用繁體字,如書法書籍、中國畫藝術畫冊、港澳臺中文出版物、文史研究著作、中文工具書等。然而,繁體字的使用仍呈上升趨勢。近年來,與港澳臺地區的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如何規範使用簡化字到繁體字的正確轉換,確實需要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九條國家機關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2)姓氏中的變體;(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手寫碑文、招牌;(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